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扎某某,男,拉祜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7281992********,初中文化,孟連縣人,住孟連縣**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等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8時11分,被告人扎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被害人扎某甲從孟連縣**KTV駛出,沿**路逆向行駛至孟連縣**路**大門口路段處,在左轉(zhuǎn)彎時致車輛與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云JCX***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扎某某、被害人扎某甲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告人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6.87mg/100ml血?。孟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扎某甲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不承擔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現(xiàn)場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前科查證情況說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jié)果告知書、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3.被害人李某某、扎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鑒定結(jié)論告知書。6、光盤一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扎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情形,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扎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情形,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扎某某拘役三至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亞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被取保候?qū)彛?/span>孟連縣**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聯(lián)系電話147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和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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