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303號
被告人房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3197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興化市,住江蘇省興化市**鎮(zhèn)鄉(xiāng)**號。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時許,單某某(另處)伙同他人至平湖市**街道**路**號**生鮮店,采用撬門的方式進入店內,竊走香煙116條。被告人房某甲明知單某某等人持有的香煙系盜竊所得,仍為其駕駛車輛運送香煙至江蘇無錫。經鑒定,涉案香煙總價值576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證明?、歸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涉案卷煙價格證明書、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丁中英陳述;
3同案人員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xiàn)場勘查資料、辨認筆錄;
7視頻偵查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房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價值5766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房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豐進
檢察官助理:張??潮
(院?。?/span>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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