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眉檢公訴刑訴〔2019〕126號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121199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五蓮縣**鎮(zhèn)**村**號,住址貴州省貴州市南明區(qū)。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0日被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房某某趁室友常某乙熟睡之機,將常某乙的組裝電腦主機及金色vivoX9手機盜走,并將贓物出售。經(jīng)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電腦主機及手機價值33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人口信息、羈押證明等;
鑒定意見:眉縣價格認證中心結論書;
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辨認筆錄;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常某乙的陳述;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敏卓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現(xiàn)羈押于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兩冊。
3.具結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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