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一部刑訴〔2020〕601號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8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鎮(zhèn)**村*號。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12月31日被該局解除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8196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鎮(zhèn)**村*號。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房某某、沈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4日兩次將該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0月14日補查后重報。期間,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7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房某某、沈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雙流區(qū)東升街道“**園”餐廳用餐時,房某某與隔壁包間用餐人員因瑣事發(fā)生糾紛,沈某某等人來到對方包間門外理論,房某某將其手中的飲料瓶扔進對方包間后,伙同沈某某等人沖進包間毆打對方人員,隨后房某某等人欲逃跑時被對方阻攔,雙方又在包間過道及茶房大廳發(fā)生抓扯,沈某某、房某某等人再次毆打對方人員后逃離現場,造成對方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鄧某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張某甲、鄧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書面諒解。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房某某通過電話聯系向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棠湖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被告人房某某、沈某某對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沈某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房某某系自首,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伍紅衛(wèi)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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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房某某的聯系電話號碼:178********;被告人沈某某的聯系電話號碼:1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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