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25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街道**村委**村**號。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盜竊,于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盜竊,于2020年3月被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常州市天寧區(qū)**小區(qū)**幢**單元樓前,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謝某某、顧某某夫婦的雅迪牌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6780元。案發(fā)后,電動車已追回并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電動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物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顧某某、謝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常州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6.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戎境蓮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街道**村委**村**號,聯系電話:15151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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