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一部刑訴〔2021〕119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1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811981072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曲阜市,住山東省**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獲歸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11月9日被臺前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臺前縣看守所。
本案由濮陽市臺前縣公安局孫口派出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事實一、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戴某某駕駛車輛流竄江蘇省沛縣沛城育才巷,盜走被害人胡某的電動車電瓶一組,
事實二、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戴某某駕駛車輛流竄至沛縣福泰隆小區(qū),盜走被害人劉某某電動車電瓶一組。
事實三、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戴某某駕駛車輛流竄至臺前縣鴻泰花園小區(qū),盜走被害人劉某甲的電動車電瓶一組。
事實四、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戴某某駕駛車輛流竄至臺前縣孫口鎮(zhèn)南孟社區(qū),盜走被害人仝某某的電動車電瓶二組、盜走被害人趙某某的電動車電瓶一組、盜走被害人孟某某的電動車電瓶一組。
事實五、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戴某某駕駛車輛又流竄至臺前縣地稅局家屬院北側(cè)車棚,盜走被害人張某某的電動車電瓶一組。??
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電動車電瓶共計價值169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劉某甲、孟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學(xué)恒
檢察官助理:崔慶亮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前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