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一刑訴〔2020〕645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061988********,漢族,小學文化,公司**,戶籍所在地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路**號**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3時許,被告人戴某某飲酒后駕駛桂A****1號小型轎車上路行駛,至南寧市青某某鳳凰嶺路榮和公園大道小區(qū)斜對面,與中央隔離綠化帶發(fā)生碰撞,造成桂A****1號小型普通客車與中央隔離綠化帶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檢驗,案發(fā)時戴某某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25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材料,駕駛人查詢材料,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濃度鑒定意見;
4.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提取登記表及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龐俊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路**號**號房;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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