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6196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德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4月14日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德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2時許,被告人戴某某在家中吃飯喝酒。飯后戴某某駕駛贛******二輪摩托車,沿義峰路往聶橋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德安縣**路第一小學路口處,與鄭成貴駕駛的綠駒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戴某某、鄭成貴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在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戴某某滿身酒氣,隨即在德安縣中醫(yī)院對戴某某做血液抽樣檢測。經(jīng)鑒定:血液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15.42mg/lOOml。
戴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⒌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鄭成貴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事故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安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鄭?宏
助理檢察員:夏志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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