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團檢一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1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團風縣,住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團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團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團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未經湖北*甲鋼結構有限公司允許,為簽訂合同,于2015年期間在網上聯系購買,私刻湖北*甲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分別用于2015年7月29日與湖北*乙農牧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月23日與上海*丙飼料有限公司、2016年6月17日與江蘇*丁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書。經黃岡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與上海*丙飼料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書》、與江蘇*丁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結構承包合同書》上的印章印文與湖北*甲鋼結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專用章樣本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情況說明、合同書、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漆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3.黃岡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4.勘驗筆錄;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偽造湖北*甲鋼結構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琳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社區(qū)**號,聯系電話18827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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