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青市北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戴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6241958********,滿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丹東市寬甸縣**鎮(zhèn)**村**組81。因涉嫌傳播性病罪,2019年11月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2月12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醫(yī)院檢查出性病梅毒,2019年5月份前后在醫(yī)院復查確診。自2019年10月底開始,戴某某在本市市北區(qū)河西村500號一出租屋內開始進行賣淫活動。2019年11月8日16時許,其在與侯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當場抓獲。經診斷:戴某某為潛伏性早期梅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至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秀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島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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