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一部刑訴〔2020〕504號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71970********,漢族,大專學歷,戶籍在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暫住本市普陀區(qū)**村**號**室。2003年7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罰款3000元;2008年10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罰款500元。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223011980********,漢族,中專學歷,戶籍在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路**號**棟**單元**室,暫住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1********,漢族,初中學歷,戶籍在安徽省穎上縣**村**隊**號,暫住本市崇明區(qū)**路**弄**室。2011年4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5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張某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租借本市普陀區(qū)梅川路***弄**號**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并招募被告人李某某負責操盤,共同招攬賭客參賭。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孫某某攜人民幣3-4萬元至該賭場提供配資并負責操盤、結算賭資等。
2020年4月20日,上述3名被告人被民警當場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呂某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20年4月4日由張某某招募至梅川路***弄**號***室負責打掃衛(wèi)生等雜務,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在該賭場內負責操盤及結算賭資,被告人孫某某于4月14日后與李某某共同負責操盤的事實。
2.證人褚某某、趙某某、顧某某、陸某某、郝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證言,證明上述人員由張某某、李某某招攬參賭網絡百家樂,被告人戴某某負責管理賭場,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先后在賭場內負責操盤、結賬的事實。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涉案賭場內參賭人員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4.證人接某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其受被告人戴某某指使,承租梅川路***弄**號***室房屋并支付租金的事實。
5.證人薛某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被告人戴某某陪同接某某辦理房屋租賃手續(xù)的事實。
6.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對涉案賭場搜查情況及扣押涉案電腦、賭資等情況。
7.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明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8.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跡。
9.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其受張某某指使陪同接某某辦理房屋租賃手續(xù),后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在涉案賭場負責招攬賭客及操盤下注的事實。
10.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其經張某某介紹于2020年4月15日至涉案賭場負責操盤,并自帶現金為賭場配資的事實。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其經張某某介紹于2020年4月1日至5日在該賭場專門負責操盤下注,后在張某某離開后,又協(xié)助被告人孫某某等人操盤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共同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其銘
檢察官助理:李鐘靚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孫某某、李某某現被羈押于上海市普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被告人戴某某辯護人陸路路,聯(lián)系方式1522150****;被告人孫某某辯護人梅毅瀾,聯(lián)系方式1391708****;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李琳,聯(lián)系方式1380185****;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