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阜檢一部刑訴〔2020〕56號
???????????????
被告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江蘇省阜寧縣向陽路仁濟醫(yī)院西側宿舍樓204室。被告人戴某某曾因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阜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因盜竊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阜寧縣人員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9年10月9日刑滿釋放;因盜竊,于?2018年12月1日被阜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因盜竊,于2018年12月11日被阜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3月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6********,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江蘇省阜寧縣**鎮(zhèn)**街**號。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盜竊,于2020年2月1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8********,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江蘇省阜寧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許某某曾因盜竊,于2020年2月1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在阜寧縣阜城鎮(zhèn)境內先后實施盜竊2起,竊得電動自行車2輛,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279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參與全部作案;被告人陶某某參與作案1起,涉案價值人民幣2279元;被告人許某某參與作案1起,涉案價值人民幣2279元。
1.2019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戴某某事先與許某某預謀,許某某讓戴某某給其竊取一輛電動車。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伙同陶某某在阜寧縣**鎮(zhèn)**路**號王某某門市前,竊取1輛金箭牌電動自行車,并拖至城河路一公廁附近。后在該地點,被告人戴某某聯(lián)系許某某以250元價格將該車賣給許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在阜寧縣阜城鎮(zhèn)射河北路廟灣古城處,竊取1輛電動自行車。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許某某、陶某某、戴某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許某某已退賠贓款給被害人吳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謝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阜寧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6.阜寧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許某某已退贓給被害人吳廣。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共同實施盜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某、陶某某、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晶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阜寧縣**路**醫(yī)院西側**樓**室;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阜寧縣**鎮(zhèn)**街**號;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阜寧縣**鎮(zhèn)**路**號車庫。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