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彌檢一部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5271994********,彝族,云南省瀘西縣人,小學文化,住云南省瀘西縣**鎮(zhèn)**村。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在彌勒城飲酒后駕駛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彌勒城向瀘西方向行駛。當晚23時24分,其行至瀘彌高速彌勒東連接線10米處時被彌勒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驗,結(jié)果為131mg/100ml。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戚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7.76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被告人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施興榮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現(xiàn)住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28735****;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二冊;
3、光碟二碟;
4、施發(fā)文詢問筆錄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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