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防檢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11988********,漢族,大專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區(qū)**街道**社區(qū)**小區(qū)*棟**號。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東興海關緝私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興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成某某與陳某某(另案處理)、劉某某(另案處理)合謀,從國外采購凍雞腳等凍品并從越南走私進入中國境內進行銷售。其中,陳某某、劉某某負責聯(lián)系楊某某(在逃)從國外采購凍品,并負責聯(lián)系保貨人員將凍品從越南經中越邊境走私入境。被告人成某某負責在湖南省長沙市接收陳某某、劉某某安排他人運輸至長沙市的凍品,并進行銷售。
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統(tǒng)計,2018年8月,被告人成某某接收到走私入境的凍品共79.4噸。經鑒定,涉案凍品均屬國家禁止入境貨物。
另查明,被告人成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自動到東興海關緝私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辨認筆錄;
3.檢驗檢疫情況說明;
4.手機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jù);
5.同案人陳某某、劉某某等人的供述;
6.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與他人合謀走私79.4噸凍品入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某在走私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成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玲玲
書記員:??呂曉雯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33251****;
2.刑事偵查卷宗肆冊、光盤肆張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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