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999號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28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為湖北省漢川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9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2時許,被告人成某某在本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工地宿舍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葉某某發(fā)生矛盾,以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葉某某,后成某某又在工地經理辦公室內,手持裁紙刀在葉某某的鼻梁、嘴唇等部位切割數刀,致葉某某面部外傷。經鑒定,葉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辦案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況說、病歷等書證;2.證人勾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成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勝蘭
檢察官助理:胡陽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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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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