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1304號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261985********,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鎮(zhèn)**村**號。因詐騙罪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樂,廣東深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補充偵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于2020年2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補充偵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于2020年4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5年2月4日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街道**路**號**棟**,以下簡稱“**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一般經營項目: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研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tǒng)集成;移動互聯網產品、電子產品、信息系統(tǒng)、計算機云技術的研發(fā);在網上從事商貿活動;國內貿易;經營進出口業(yè)務。
2017年,被害人孔某某通過朋友肖某某結識成某某。2019年4月份,孔某某意欲做刷臉支付項目。肖某某便將成某某推薦給孔某某為其提供刷臉支付設備服務。同年5月22日,成某某與孔某某達成刷臉支付設備口頭采購服務協議時,成某某在明知自己存在大量個人債務無法償還的情形下,為非法占有孔某某的錢財,成某某隱瞞其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騙取孔某某支付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雙方達成協議后,成某某要求孔某某支付貨款及服務費人民幣40萬元(幣種人民幣,以下均同)。后孔某某分別于同年5月24日和27日在其工作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路**科技園分2次轉了40萬元給成某某。6月18日,孔某某急于要貨便再次聯系成某某。成某某又要其再支付10萬元錢作為預算費用。當日,孔某某在上述**技園轉了10萬元錢給成某某。后成某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案發(fā)后,被害人孔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16時許報警,民警接到報警后,經偵查,于同年10月16日將被告人成某某抓獲歸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成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孔某某損失5萬元,孔某某對成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表示自愿不再追究成某某刑事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手機1部;2.書證:抓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違法犯罪前科查詢情況說明,企業(yè)工商注冊資料,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刑事諒解書;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成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成某某三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春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中。手機號碼1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共肆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4.本案訊問筆錄復印件壹份。
5.涉案物品手機1部暫扣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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