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陽檢一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成子文,曾用名成霖,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241991********,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通山縣,住湖北省通山縣**社區(qū)**小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子文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子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成子文謊稱可以幫被害人李某某辦理200萬元的無息貸款但需前期投入資金,通過pos機刷卡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計人民幣646976元。期間,被告人成子文于案發(fā)前已向被害人歸還人民幣28496.36元,余款人民幣618479.64元被其揮霍。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成子文主動到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投案。歸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POS機照片;2.人員基本信息表、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表、微信聊天截圖、銀行信用卡流水、支付寶轉賬截圖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詐騙金額明細表、照片等書證;3.證人金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5.報案材料、抓獲、破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等其他證明材料;6.被告人成子文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成子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子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子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成子文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慶東
檢察官助理:劉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子文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含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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