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善檢一部刑訴〔2020〕754號
被告人惠某甲,曾用名惠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727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封丘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時許,被告人惠某甲至嘉善縣**鎮(zhèn)**商貿中心**號樓嘉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樓餐廳室靠北側墻壁桌邊,竊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雙肩包內的金色iPhone XS max?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5188.5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手機已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惠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惠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5、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惠某甲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惠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188.5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惠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惠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2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莉莉
檢察官助理:周玲珍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惠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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