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觀檢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011989********,漢族,??莆幕瑹o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劍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01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加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織金縣**鎮(zhèn)**村**組,住織金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2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大方縣**鄉(xiāng)**村**組,住大方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時許,被告人徐某糾集被告人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將被害人張某某及一名緬甸籍女子M某某駕車帶至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金華鎮(zhèn)附近一山坡偏僻處,以舉報被害人張某某拐賣緬甸女子為由向張某某索要錢財,在張某某不同意交出錢財后,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對張某某的頭部、臉部、背部等部位進行拳打腳踢,張某某被毆打得承受不了后同意向徐某等人支付財物,后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張?zhí)毂?/span>微信里面的15000元錢轉到金某友微信,后金某友又將錢轉給了徐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了賠償并書面取得張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微信聊天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M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張某某、M某某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昌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徐劍峰、王加中、金某友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0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