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1170號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127198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浙江省淳安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自己房子已被法院查封無法買賣的情況下,向被害人(購房者)楊某某虛構,需要被害人楊某某交付部分房款去法院解封才能辦理過戶等手段,共從被害人楊某某處騙取70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徐某退還被害人楊某某4萬元。
2、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為了賭博,找到被害人高某某,并向被害人高某某虛構其認識顧家家居內部人員,可以通過內部關系,拿到庫存家具拿出去販賣賺差價等手段,騙得被害人高某某77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調取證據材料、接受證據清單、相關合同、銀行帳戶明細、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夏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證言及民警沈斐超、金思達出具的抓獲經過;
3、被害人楊某某、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供述與辯解;
5、電子提取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4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佳寧
檢察官助理:呂金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現(xiàn)羈押于海寧市看守所;
2、卷宗7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