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0〕764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91969********,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山縣**鄉(xiāng)**村**組。因賭博于2017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6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酒后因瑣事與唐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菜刀將唐某某頭部砍傷。經鑒定,唐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次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潞河醫(yī)院被查獲,后如實供述了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證明材料、接報案及到案材料、診斷證明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證人徐某乙、何某某、周某某的證言;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書、價格鑒定報告書;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辨認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及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建臣
檢察官助理:叢源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6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