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區(qū)檢刑四刑訴〔2020〕704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9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江蘇省宿遷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3年1月24日釋放。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駕駛蘇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宿遷市黃河路與幸福北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阮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麗娟
檢察官助理:張偉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诰幼〉?,?lián)系電話:?15358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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