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區(qū)檢未檢刑訴〔2020〕2號
?被告人徐某甲(外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7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別名陳某某,外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顏某某(乳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8********,漢族,文盲,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外號“**”),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7********,漢族,文盲,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81199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625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別名**,外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外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81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市**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市**縣**小區(qū)**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281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市**街道**村**號,現(xiàn)住廣東省**市**街道**村**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00197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于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722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廣東省**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8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區(qū)**路**號**小區(qū)**室,現(xiàn)住福建省**市**區(qū)**路**號**小區(qū)**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譚某某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顏某某、詹某某、徐某乙、湯某某涉嫌詐騙罪,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王某某、徐某丙、甘某某、江某某、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詐騙罪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和顏某某、徐某乙共同預謀進行網絡(殺豬盤)詐騙,由徐某甲出資購買手機、筆記本電腦,安排賴某某在**的**小區(qū)和**社區(qū)租賃房屋,提供詐騙網站2228234.com,顏某某安排譚某某購買珍愛網賬號,徐某乙具體安排人員操作,從網上買來作案微信號,由白某某(已刑拘)等人尋找目標聊天,引誘其到博彩網站投注,湯某某、譚某某負責后臺數(shù)據操縱并監(jiān)督員工。徐某甲、顏某某和徐某乙分別按照詐騙資金的30%、30%和40%進行分贓。2019年4月15日至25日,詐騙被害人李某某共計人民幣590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詹某某伙同徐某?。ㄔ谔樱?、徐某戊(在逃)預謀到緬甸進行網絡(殺豬盤)詐騙,詹某某和徐某戊租賃房屋,徐某戊購買作案手機,徐某丁提供筆記本電腦,詹某某向徐某甲租用網站3314123.com用于詐騙,徐某戊等人負責用手機尋找目標客戶,引誘目標到博彩網站充值,徐某丁負責操縱后臺。2019年4月6日,詐騙被害人伍某某共計人民幣100000元;2019年4月6日至7日,詐騙被害人彭某某共計人民幣15900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以來,被告人徐某甲讓其親戚、老鄉(xiāng)去多個銀行辦理成套的銀行卡(包括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復印件),予以高價收購,并加價從網上賣出。先后雇用譚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幫忙驗證銀行卡,合格的由徐某甲向對方付款,后將銀行卡郵寄到購買者指定的地點。徐某甲共收購轉賣他人銀行卡987套。期間,被告人徐某丙非法收購他人銀行卡45套,被告人甘某某非法收購他人銀行卡28套,被告人賴某某非法收購他人銀行卡7套,上述收購來的銀行卡均賣給了被告人徐某甲,用于牟利。
(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018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徐某甲在**公司租用大量域名,聯(lián)系被告人郭某某將域名制作成博彩網站(業(yè)內稱殺豬盤),再由徐某甲通過微信(昵稱:**,微信號**;另一微信昵稱:**,微信號**)和QQ(號碼**,昵稱:**;另一QQ號碼**,昵稱:**)與客戶聯(lián)系,向外出租該博彩網站,用于他人違法犯罪活動,并提供網站維護服務。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又雇傭被告人黃某某幫其與客戶聯(lián)系出租博彩網站業(yè)務。2019年1月份以來,共向外出租博彩網站375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辨認筆錄;7.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9000元,數(shù)額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計987張;利用信息網絡設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并對外出租375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詹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1159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顏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乙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譚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9000元,數(shù)額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湯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計45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計28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賴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計7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信息網絡設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利用信息網絡設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古延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詹某某、顏某某、徐某乙、譚某某、湯某某、徐某丙、甘某某、王某某、江某某、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營市看守所。被告人賴某某、黃某某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偵查卷宗五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換押證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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