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一部刑訴〔2019〕678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522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長興縣**街道**村**村**號。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522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長興縣**街道**村**村**號。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04月20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10月31日由本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于2019年4月19日21時至4月20日凌晨,在蘇州市吳某某所轄小雷山北太湖水域,采用駕船并使用電網(wǎng)捕魚這種禁用漁具漁法,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nèi)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負責開船、撒網(wǎng)、控制電閘、收網(wǎng),被告人徐某乙負責分揀魚蝦。二人共非法捕撈魚蝦10公斤。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因非法捕撈被行政罰款人民幣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周某某、錢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所作的稱重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管??偉??東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