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儋檢一刑訴〔2020〕Z351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4600032000********,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鎮(zhèn)**路**巷**號。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4600032000********,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鎮(zhèn)**居委會**巷**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東風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乙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認識一位網(wǎng)名為“Y**”的人,“Y**”提議與徐某乙一起實施絡漫寶類型的詐騙(即為境外詐騙分子搭建電話機房供其遠程撥打電話),徐某乙同意,并由“Y**”提供絡漫寶、路由器、電話卡、銀行卡等作案工具郵寄給徐某乙,由徐某乙負責維護絡漫寶等器材的正常運行,“Y**”以維護每臺絡漫寶一天支付140元的價格給徐某乙支付報酬。徐某乙收到“Y**”郵寄的作案工具后,找到其堂哥徐某甲商量一起實施詐騙,約定徐某甲維護每臺絡漫寶一天獲利80元,徐某甲同意。此后,由徐某甲負責在儋州市**鎮(zhèn)**路**巷**號其家里維護絡漫寶、路由器、電話卡等設備供境外詐騙分子遠程撥打電話實施詐騙,由徐某乙負責跟“Y**”對接設備的使用情況。至案發(fā)前,徐某乙共獲利人民幣3400元,徐某乙將其中的1720元通過轉賬的方式付給徐某甲。其二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26日,被害人單某某在辦理淘寶業(yè)務時被詐騙分子使用手機號碼1565173****(已提取)實施詐騙,向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賬號轉賬三次共計人民幣10505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害人劉某某在辦理淘寶業(yè)務時被詐騙分子使用手機號碼1557485****(已提?。嵤┰p騙,向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賬號轉賬二次共計人民幣4980元。
2020年5月1日,徐某甲在儋州市**鎮(zhèn)**路**巷**號被偵查人員抓獲,起獲作案工具一批。
2020年5月18日,徐某乙主動到儋州市公安局東風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7月25日,徐某甲、徐某乙退還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4980元,劉某某對二人的行為表示諒解。2020年8月9日,徐某甲、徐某乙退還被害人單某某人民幣10505元,單某某對二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3部、電話卡12張、透明密封塑料袋22個(袋子上有號碼和歸屬地)、電話卡套6張;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聊天、轉賬記錄截圖及交易流水、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賬單詳情、通話記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諒解書、收條等;
?3.被害人單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指認、辨認、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幫助他人搭建電話機房供他人遠程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與詐騙人員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參與詐騙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1548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輕,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乙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從輕處罰。本案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且系幫助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案發(fā)后主動向被害人退贓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麗君
?????????????????????????檢察官助理:顏??妍
??????????????????????????書??記??員:藍雪華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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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羈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現(xiàn)羈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隨案移送物品見《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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