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即檢一部刑訴〔2019〕714號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路**號**單元**戶,現(xiàn)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坊**街**號樓**戶。2017年10月10日因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路**號乙**戶,現(xiàn)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花園**號樓**單元**戶。2018年3月5日因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9013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街**號,現(xiàn)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村**號。2017年7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江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15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qū)坊**街**號樓901戶其住處以800元的價格向江某乙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7克。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12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qū)坊**街**號樓901戶其住處以600的價格向江某乙販賣冰毒約0.6克。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14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qū)坊**街**號樓901戶單元門口處以600元的價格向桑某某販賣冰毒約0.3克。
二、被告人徐某乙、江某甲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徐某丙于2019年7月28日下午,收受被告人徐某甲600元幫其購買冰毒,被告人徐某丙自被告人江某甲處以55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約0.3克并在青島市即墨區(qū)坊**街**號樓901戶被告人徐某甲住處交付給徐某甲。
被告人江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15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村南大牌子附近以5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徐某丙販賣冰毒0.36克時被抓獲。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江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江某甲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系累犯,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乙系累犯、毒品再犯,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鑒于其有立功表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江某甲系累犯、毒品再犯,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江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即墨區(qū)看守所;
2、預(yù)審卷宗三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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