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3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赤壁市**辦事處**社區(qū)**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31951********,漢族,文盲,無職業(yè),住赤壁市**辦事處**社區(qū)**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時許,赤壁市公安局民警程某甲、程某乙、徐某丙、萬某某在赤壁市**社區(qū)抓捕吸毒人員任某甲時,遭到村民徐某丁等人阻止,民警徐某丙等人向村民表明身份,解釋抓捕原因。此時,被告人徐某甲(系任某甲的舅舅)沖上前抓住民警程某乙的脖子,朝程某乙扇了幾個耳光,民警萬某某上前勸阻,徐某甲反抗時將萬某某的頸部及手臂抓傷。隨后,被告人徐某乙(任某甲的母親)趕到現(xiàn)場,撕扯增援民警奚某某,以身體阻擋住警車,阻止民警將任某甲帶走,現(xiàn)場僵持二十余分鐘,致使大量群眾圍觀。經(jīng)鑒定,程某乙、萬某某構(gòu)成輕微傷(乙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人民警察證復印件、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程某甲、徐某丙、奚某某、余某某、任某甲、徐某丁、徐某戊、任某乙、任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程某乙、萬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妨害公務(wù)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
????????????????????????????????????????????????????????????????????????????????????檢察員:付敏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羈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545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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