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柯檢二部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8021988********,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系衢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號**室(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路**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2月20日、4月15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起訴。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13日、3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7月,馬某某(另案處理)成立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上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2月,上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并通過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國采取四級模式,設立省、市、區(qū)、支公司的各級公司,組建“**系”銷售網絡。
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受上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指派,到衢州市籌建設立衢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在衢州通過組織組建銷售團隊,招募業(yè)務員,向社會不特定人員以簽訂投資有限合伙協(xié)議、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認購出資確認函、認繳出資確認書、承諾年化收益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至2015年12月,衢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衢州地區(qū)向152名集資參與人共吸收公眾存款17808000元人民幣,已歸還1300000元,未歸還16458874.99元。
犯罪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退賠了在衢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工資、提成,共計人民幣2100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工作情況、歸案經過、銀行交易明細、衢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及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xié)議、債權轉讓協(xié)議、認購出資確認函、認繳出資確認書、衢州**資產管理公司賬冊、司法暫扣款收據、刑事判決書、上海**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任命通知函。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馬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受上海**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指派,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上海**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中的其他責任人員,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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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魯銓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隨案移送材料、物品詳見本院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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