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增檢一部刑訴〔2020〕Z927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83199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新塘鎮(zhèn)**村**街**巷**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6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廣州市增城區(qū)新塘鎮(zhèn)港口大道中295號富興公寓樓下,與朋友聊天時吵到正在樓上213房休息的被害人鄒某某,雙方爭吵后,被告人徐某某跑上二樓踢開213房房門,強行進入該房內毆打被害人鄒某某。過程中,被害人鄒某某順手拿起一把水果刀亂劃,將被告人徐某某和前來勸架的房東陳某甲劃傷(經鑒定,徐某某和陳某甲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鄒某某報警,被告人徐某某被當場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陳某乙、呂某某、湛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鄒某某陳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涉案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現場勘驗筆錄及辨認筆錄等;
7.案發(fā)現場視頻、辨認視頻、訊問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秀云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增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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