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二部刑訴〔2021〕1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271973********,漢族,大學文化,系紹興**有限公司工程物業(yè)部高級經(jīng)理,戶籍地杭州市余杭區(qū)**街**組**小區(qū)**幢**單元**室,暫住紹興市越城區(qū)**路**號**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紹興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以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擔任紹興**有限公司(下稱紹興**公司)工程物業(yè)部高級經(jīng)理期間,利用負責門店工程物業(yè)項目的供方尋源、招標比價、現(xiàn)場管理、結(jié)算驗收等職務便利,以回扣、報銷等名義索取或非法收受楊某某等6人錢款,并為其謀取利益,所收受錢款合計人民幣175840元,被用于個人消費。具體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丁某某承接紹興**公司零星工程期間,通過支付寶、微信轉(zhuǎn)賬方式,以報銷餐費、活動費為由分多次向丁某某索取人民幣共計36300元;
2、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楊某某(另案處理)承接紹興**公司消防評估業(yè)務期間,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方式,分多次收受楊某某回扣款共計人民幣65000元;
3、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孔某某承接紹興**公司裝修工程期間,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方式,以報銷餐費等為由分多次向孔某某索取人民幣共計17980元;
4、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張某某承接紹興**公司耗材供給業(yè)務期間,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方式,以報銷餐費、活動費為由分多次向張某某索取人民幣共計21500元;
5、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邱某某承接紹興**公司幕墻清洗工程期間,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方式,分2次收受邱某某人民幣共計15000元;
6、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金某某承接紹興**公司垃圾清運業(yè)務期間,通過微信、銀行轉(zhuǎn)賬方式,以報銷餐費、活動費為由分多次向金某某索取人民幣2006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贓款已全部退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流水、收條復印件、勞動合同書、崗位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董某某、楊某某、孔某某、丁某某、張某某、金某某、邱某某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贓款已全部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