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1832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2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縣****村****村**號附**,曾于2019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西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燕羅派出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群眾廖某平于2019年11月上旬通過網(wǎng)絡結(jié)識人在江西省南昌市的被告人徐某甲,雙方經(jīng)商議,確定了以每袋14元的價格買賣20袋奧亭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交易。接著,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的假名通過德邦快遞將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寄至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村**網(wǎng)吧。2019年11月28日,廖某平共收到被告人徐某甲所郵寄的21袋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袋10毫升),經(jīng)鑒定,從中檢出可待因成份,含量為0.65mg/ml。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江西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2月16日民警將其從江西省南昌市拘留所帶回調(diào)查。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份曾四次販賣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通過**快遞郵寄給廣州的吸毒人員陳某鈞(行政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奧亭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1袋、快遞包裹、徐某甲作案機兩部(以上均照片);2.書證:稱量取樣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身份證信息、情況說明、快遞單復印件5張、前科材料、行政處罰材料(陳某乙尿檢嗎啡陽性)、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廖某平、夏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毒品成分、含量鑒定;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賴某某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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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3.本院提審筆錄復印件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4.涉案物品暫扣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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