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應檢二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622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鎮(zhèn)**村**號,住該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0日被應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3月間,被告人徐某某在應縣**鎮(zhèn)**村從張某某(“某某媽”另案處理)處購買毒品“土制海洛因”后,分六次出售給吸毒人員李某某、侯某某、喬某某,并多次容留李某某、侯某某、喬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購買毒品后又出售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應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趙志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朔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一冊、光盤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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