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觀檢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02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路**號附**號,現(xiàn)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路**棟**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由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祁某某所成立的經(jīng)營部及貴州**建材有限公司擔任業(yè)務員期間,負責單位板材銷售、收款等事宜。其間,徐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取客戶支付的貨款共計人民幣510087元后不上交,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揮霍,其中徐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將所收取的貨款人民幣340117元占為己有;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所收取的貨款人民幣41400元占為己有;通過現(xiàn)金方式,將所收取的貨款人民幣128570元占為己有。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被祁某某發(fā)現(xiàn)后,將人民幣12萬元予以退還。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網(wǎng)上追逃在貴陽市息烽縣**酒店被息烽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祁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某某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取貨款不上交的方式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雪峰
???????????????????????????????????????????????檢察官助理?劉德洪??
???????????????????????????????2020年9月10日???????????????????????????????????
??????????????????????????????????????????????????????
附件:1.被告人徐**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伍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