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嘉興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際商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3日二次退回嘉興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際商務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經(jīng)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現(xiàn)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在嘉興**有限公司(位于嘉興市秀洲區(qū))擔任業(yè)務員的職務便利,采用收取參展費不入賬等方式,將其收取的李某某、戚某某等人支付的參展費33萬余元予以侵占并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及前科證明、人口信息、證明、委托書、參展合同、展會廣告合作協(xié)議、保證書、收款注意事項、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交易明細、收據(jù)、電話記錄、接受證據(jù)清單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戚某某、王某某、謝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及抓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扣押筆錄(附扣押清單)、手機檢查筆錄(附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身為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共計33萬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徐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興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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