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商洛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檢刑檢刑訴〔2019〕12號
被告人徐某甲,綽號“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村**組,現(xiàn)住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小區(qū),無業(yè)。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柞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06年8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9日刑滿釋放。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柞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住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小區(qū),無業(yè)。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村**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柞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奧某某,綽號“奧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村**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05年8月21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5月16日被假釋;2009年5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撤銷假釋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5日刑滿釋放。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6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路**號,住址同上,無業(yè)。2004年11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2005年11月6日刑滿釋放;2006年8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8月12日刑滿釋放。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患肺結核在感染期內),2019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街道辦事處**村**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526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租住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路**號樓**單元**室,無業(yè)。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石某乙、丁某某、陳某甲、李某甲、奧某某、馮某某、蘇某某、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包庇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內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1年以來,被告人徐某甲組織、帶領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系徐某甲表侄)在鎮(zhèn)安縣從事高利放貸活動。為了索要債務,徐某甲安排石某甲、石某乙,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李某甲、蘇某某、黎某某等人采取威脅、跟蹤、滋擾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為了向鎮(zhèn)安縣原發(fā)改局**張某甲索要債務,安排石某甲組織李某甲、蘇某某、黎某某等被告人在張某甲家吃住長達半年之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致使張某甲長期外出躲債、無法履職、夫妻離婚,在鎮(zhèn)安縣城造成嚴重影響,在參賭及欠債人員中形成強大威懾,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中形成了較為嚴密的組織體系,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2016年以來,被告人徐某甲為擴大影響力、謀求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通過向親屬借款、銀行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580余萬元,伙同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并網(wǎng)羅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朱某甲、奧某某、馮某某等人在鎮(zhèn)安縣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獲利230余萬元。2017年,被告人石某甲為索要債務陸續(xù)將被告人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生于2003年**月**日,另案處理)網(wǎng)羅到身邊,該組織進一步壯大,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石某甲、朱某甲為領導者,被告人石某乙、丁某某、陳某甲、李某甲以及彭某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奧某某、馮某某、蘇某某、黎某某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完備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發(fā)放工資、資助生活費用、提供資金幫助購買車輛、承諾出事后照顧成員家人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控制和管理。有明確的組織規(guī)約,要求組織成員不得參賭、不能吸毒等。2014年,徐某甲懷疑石某甲賭博、吸毒將其開除出組織,2018年1月12日,鎮(zhèn)安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楊某甲盜竊儲戶資金償還賭債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獲遂舉報徐某甲開設賭場,石某甲跟隨徐某甲外出躲避改善關系后,徐某甲讓石某甲再次參與組織事務管理。徐某甲出錢在同一地方給組織成員紋身,為組織骨干成員購置同款挎包供開設賭場、高利放貸使用。
該犯罪組織已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長期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獲取非法利益,放貸金額達1600余萬元,獲取高額利息、賭場中抽頭漁利共計350余萬元,用于維系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共購買途銳、奔馳等轎車四輛,價值300余萬元;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長期在徐某甲家吃??;給積極參加的被告人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不定期支付生活費,給一般參加者跑腿費或者按次給予費用;給被告人李某甲、蘇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按月支付工資和伙食費。
該犯罪組織長期有預謀、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涉嫌多起尋釁滋事犯罪,長期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為了爭奪賭場、謀取高額放貸利息,在鎮(zhèn)安縣張某乙家與同樣以非法放貸為生的某某丁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徐某甲指使、組織、策劃被告人朱某甲、石某甲、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等人實施殺害某某丁并出逃的故意殺人犯罪。被告人徐某甲、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等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涉嫌多起違法行為:2015年5月28日12時許,被告人徐某甲當眾毆打與其母親發(fā)生糾紛的出租車司機某某戊;2015年,被告人徐某甲及其家人在消防通道違規(guī)建房兩間,影響十余戶居民的建房、出行,致使村民多次上訪;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某某社區(qū)某組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時在會場起哄、辱罵參會代表,并糾集多人圍堵社區(qū)**白某某要求選舉自己擔任某組組長;2018年10月4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鎮(zhèn)安縣城金臺山花與笙酒吧與閔某發(fā)生爭吵,糾集被告人丁某某以及彭某某等人對閔某、石某戊進行毆打。
該犯罪組織長期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長期開設賭場,組織公職人員和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老板賭博,原鎮(zhèn)安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柴坪信用社**楊某甲欠徐某甲賭債47萬元,在高額利息的壓迫下多次向徐某甲還款已達200余萬元,仍未還清本息,遂鋌而走險盜竊儲戶資金被判刑;鎮(zhèn)安縣運管所**朱某乙因在徐某甲組織開設的賭場中賭博,欠下徐某甲高利貸100余萬元,被迫將自己剛剛購買的新房倉促出售,所得款項用于歸還徐某甲賭債;鎮(zhèn)安縣農業(yè)局朱某丙、地稅局干部石某丙、木王鎮(zhèn)洪某某等14名公職人員因在徐某甲組織開設的賭場中賭博被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影響惡劣。在追討債務過程中該組織采取滋擾、跟隨、到單位、到家里吵鬧、滋事等相威脅,逼迫參賭人員償還高額貸款本息,在向鎮(zhèn)安縣原發(fā)改局**張某甲索債過程中組織多名被告人在張家吃住長達半年之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致使張某甲長期外出躲債、無法履職,夫妻離婚;在山西開礦的老板劉某甲因未償還債務,以把車開走抵債相威脅;對其他參賭人員采用頻繁撥打電話、派人跟隨、上門、到單位等方式要債。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長期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工作,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鎮(zhèn)安縣特別是縣城區(qū)域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銀行交易記錄、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等書證;被害人張某甲等人陳述;證人白某某、洪某某、劉某甲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石某乙、奧某某、馮某某、蘇某某、黎某某以及彭某某供述及辯解等。
二、故意殺人罪
2018年11月23日晚20時許,被告人徐某甲以及彭某某在鎮(zhèn)安縣嶺南路153號張某乙家,與當時同在張家的被害人某某丁發(fā)生沖突,徐某甲、彭某某用凳子將某某丁頭部打傷,某某丁離開并電話邀約張某丙(綽號某某辛)等人在張某乙家樓下聚集。徐某甲、彭某某分別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朱某甲、石某甲、丁某某等人,石某甲、陳某甲等人聞訊攜帶刀具趕往現(xiàn)場幫忙。警察出警后雙方?jīng)Q定私了,并各自離開。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乘坐朱某甲駕駛的陜A****0黑色途銳越野車離開。后徐某甲與某某丁一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對車上所有人說“把某某丁和某某辛(張某丙)撿拾了去”,并說“你們四個(石某甲、丁某某、陳某甲、彭某某)都去”,還承諾坐牢后照顧他們家人。途中,石某甲打電話讓其哥石某乙將放在家中的尼泊爾砍刀送到車上。朱某甲電話聯(lián)系在云南的朱某丙后稱可以將四人送出境外,徐某甲便安排朱某甲在鎮(zhèn)安縣高速公路入口處安康方向接應。
被告人朱某甲開車將被告人徐某甲送回家后,徐某甲遂與妻子易某某等人駕車逃離。同時,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四人乘坐石某甲駕駛的陜H****9白色奔馳越野車,前往被害人某某丁入住的鎮(zhèn)安縣某某旅館。石某甲先行進入某某驛棧xxx室與某某丁協(xié)商,被拒絕后返回并將某某驛棧xxx室內人員情況告知丁某某等人。隨即,被告人丁某某持尼泊爾砍刀、陳某甲持匕首、彭某某持菜刀進入某某驛棧xxx室,砍刺某某丁頸部、背部、腿部致其左頸總動脈、左頸總靜脈斷裂大出血死亡。丁某某、陳某甲、彭某某三人行兇后與樓下接應的石某甲開車逃離現(xiàn)場,進入鎮(zhèn)安縣高速路入口西安方向后換乘朱某甲駕駛陜A****0黑色途銳越野車,向云南方向逃竄,在云南省水富市被警方抓獲。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逃至貴州省六盤水市向警方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處警說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尼泊爾砍刀、菜刀、匕首等物證,證人張某乙、郭某某、朱某戊、劉某乙、熊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石某乙、奧某某、馮某某以及彭某某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
三、尋釁滋事罪
1、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向參賭的鎮(zhèn)安縣原發(fā)改局**張某甲高利放貸80萬元(當場扣除利息8萬元)、10萬元,月息均為10%。張因無力償還,2013年8月,徐某甲指派石某甲、石某乙糾集李某甲、蘇某某、黎某某等人采取到張家吃住的手段索要債務長達半年之久,致使張某甲無法正常工作生活,長期離家出走,與妻子離婚,父母、子女無法照顧。
2、2014年,被告人徐某甲插手他人債務,安排被告人石某甲、李某甲等人替某某壬向鎮(zhèn)安盛世豐達修理廠潘某某索要30萬元債務,石某甲、李某甲跟隨潘某某并在潘某某辦公室滯留,影響企業(yè)正常經(jīng)營,潘某某無奈將二人安排在員工宿舍吃住五日,直至潘某某還款45萬元(含15萬元利息)后離開。
3、2011年,被告人徐某甲向參賭人員尹某甲高利放貸5000元(日息10%)。十余天后徐某甲要求尹某甲出具1萬元借條,并安排李某甲跟隨尹某甲催要債款,李某甲的滋擾糾纏致尹某甲當晚不敢回家,并留宿于李某甲開的賓館中。次日,尹某甲因害怕李某甲到其家中鬧事,籌款1萬元歸還徐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害人張某甲、潘某某、尹某甲陳述,證人聶某某、李某乙、陳某乙、周某某、詹某某、某某壬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石某乙、李某甲、蘇某某、黎某某供述及辯解等。
四、開設賭場罪
2016年至案發(fā),被告人徐某甲為擴大影響力、謀求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通過向親屬借款、銀行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伙同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并網(wǎng)羅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朱某甲、奧某某、馮某某等人在鎮(zhèn)安縣城開設賭場,累計參賭人數(shù)300余人次、賭資800余萬元、通過高利放貸、抽頭漁利方式獲利140余萬元。
1、2017年1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石某乙、奧某某等人多次在湯某某(另案處理)家組織朱某乙(另案處理)、尹某乙、朱某丙(另案處理)、張某丁、喬某某、劉某甲、楊某乙、石某丙(另案處理)、徐某乙、徐某丙等人賭博,累計賭資300余萬元,以非法放貸、抽頭漁利方式獲利110余萬元。
2、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多次在石某丙家組織朱某乙、尹某乙、朱某丙、劉某甲、熊某、劉某丁、楊某丙、徐某乙、湯某某、徐某丙等人賭博,累計賭資40余萬元,抽頭漁利1萬余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石某乙等人在龍騰國際xx樓xx室、皓月明珠x座x單元xxx室多次組織朱某乙、尹某乙、徐某乙、徐某丙、熊某乙、劉某甲、劉某丙等人賭博,累計賭資200余萬元,抽頭漁利20余萬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等人在徐某甲家組織朱某乙、尹某乙、郭某某、朱某戊(另案處理)、楊某丙、朱某丁等人賭博,累計賭資20余萬元,抽頭漁利5萬余元。
5、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石某甲、石某乙、奧某某、馮某某等人在賈某某(另案處理)家、賈某某租住房組織朱某乙、尹某乙、郭某某、徐某乙、朱某戊、楊某丙、徐某丙、張某乙、楊某乙等人賭博,累計賭資30余萬元,抽頭漁利8萬余元。
6、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在尹本華家組織朱某乙、尹某乙、賈某某、郭某某、徐某乙等人賭博,累計賭資20余萬元,抽頭漁利2萬余元。
7、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石某乙等人在朱某乙租住房組織朱某乙、張某丁、尹某乙、劉某甲、賈某乙、項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劉某丁等人賭博,累計賭資200余萬元,抽頭漁利2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證人湯某某、尹某乙、朱某乙、賈某某、石某丙、劉某甲、郭某某、徐某乙、朱某戊、楊某丙、徐某丙、朱某丙、張某丁、喬某某、楊某乙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石某甲、石某乙供述及辯解等。
五、窩藏罪
1、2018年11月23日晚22時許,被告人石某乙在石某甲的指使下將石某甲藏在家中的尼泊爾砍刀送至陜A****0黑色途銳越野車上。次日凌晨,在石某甲的指使下,石某乙將石某甲等人作案及逃跑時乘坐的陜H****9白色奔馳車開往西安停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尼泊爾砍刀、白色奔馳轎車等物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石某乙、奧某某、馮某某以及彭某某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
2、2018年11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奧某某得知被告人徐某甲等與某某丁發(fā)生打架后前來幫忙。被告人徐某甲指使石某甲、丁某某、陳某甲以及彭某某等人將某某丁殺害后,被告人奧某某跟隨徐某甲駕駛陜H****5奧迪A7轎車向云南方向逃離。途中,徐某甲一直使用奧某某手機與外界聯(lián)系。2018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奧某某得知某某丁死訊后告知徐某甲,并在徐某甲逃離時將自己的電話卡交徐某甲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處警說明、手機通話記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證人張某乙、張某丙、易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石某乙、奧某某、馮某某以及彭某某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指使組織成員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組織多人多次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長期組織多人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石某甲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帶領組織成員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領導他人多次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長期組織多人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甲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協(xié)助組織成員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長期組織多人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石某乙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組織多人賭博,情節(jié)嚴重;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犯罪分子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丁某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持兇器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持兇器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奧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開設的賭場中幫忙、放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犯罪分子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馮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開設的賭場中放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蘇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黎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威脅、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丁某某、陳某甲共同實施殺害他人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屬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被告人徐某甲、石某甲、朱某甲、石某乙、丁某某、陳某甲、李某甲、奧某某、馮某某、蘇某某、黎某某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奧某某、馮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趙勇
檢察員:陳??楠
穆??蘭
徐紅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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