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住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窩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窩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楊某某(已起訴)持刀捅人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為楊某某提供資金幫助,協(xié)助其逃匿。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報告等書證;
2.證人劉某甲、劉某乙、谷某某、封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徐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紅霞
檢察官助理:單甜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qū)徲谧√?,電?5705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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