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祥檢一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41983********,漢族,小學畢業(yè),農民,住河南省開封市祥符區(qū)**鄉(xiāng)**村**村**組。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5月9日被開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祥符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徐某某來到開封市祥符區(qū)**鎮(zhèn)**商業(yè)街**號樓**單元樓道內,將楊某某停放在樓道內的棕紅色**電動車偷走,后徐某某將電動車騎到開封市祥符區(qū)**鄉(xiāng)**路口以36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某,后王某某將車賣給徐某甲,徐某某從中獲利360元。經價格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為人民幣145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又來到開封市祥符區(qū)**鎮(zhèn)**商業(yè)街**號樓樓道內將李某某的一輛白色兩輪電動車盜走,后將電動車騎到家中自己使用。經價格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為人民幣9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證明證實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況,前科證明證實了被告人無前科情況;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李某某陳述了財物被盜的案件事實;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鑒定意見:被盜電動車的價值鑒定結論書證實了被盜電動車的價值;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實了被盜現(xiàn)場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志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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