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訴刑訴〔2018〕44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24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住湖南省寧鄉(xiāng)市**鄉(xiāng)**村**組,2018年5月9日因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8年6月20日,本院決定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5月0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寧鄉(xiāng)市**街道**店內買涼席,期間,見店主周某某放置在店內涼席上的OPPOR15手機,即見財起心并將其盜走。經寧鄉(xiāng)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的手機價值2600元。
2018年5月9日,寧鄉(xiāng)市公安局花明樓派出所民警對被告人徐某某盜竊的OPPOR15手機依法予以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周某某。
2018年5月9日,寧鄉(xiāng)市公安局花明樓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徐某某傳喚到案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手機等物證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領條、諒解書等書證;3.被害人周某某陳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扣押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5.價格認定結論書;6.天網視頻資料光盤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以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2、無前科、劣跡;
3、追回了贓物并已發(fā)還給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綜上,建議法院判處其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可以宣告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魯海濱
2018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在家(手機號碼1508482****)。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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