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天檢訴刑訴〔2019〕11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3221972********,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鄉(xiāng)市**村**組。因犯流氓罪、脫逃罪、故意傷害罪,于1994年被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搶劫罪,于1998年被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被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號**房附近,看到該房廚房窗戶未關,遂趁無人之際,通過攀爬管道的方式進入該房廚房,盜得被害人傅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838元、1臺金色華為榮耀暢玩4X手機,隨后逃離現(xiàn)場。同日5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坪附近接受公安民警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民警當場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獲現(xiàn)金人民幣838元、1臺金色華為榮耀暢玩4X手機、1把砍刀、1把剪刀、1個手電筒、1把液壓剪刀、1個面具。經鑒定,被盜1臺金色華為榮耀暢玩4X手機價值人民幣279元。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經過、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指認照片、戶籍資料等;2、被害人傅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徐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2、被告人徐某某在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若其在法庭審理階段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4、案發(fā)后,被盜物品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在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予以量刑,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李治明
代理檢察員:范??宇
2019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被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偵查卷宗1冊、光盤1張;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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