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1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瀘縣,住四川省瀘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4月9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15時至16時期間,被告人徐某某竄至瀘州市**區(qū)兩個門市,盜竊作案2次,竊得女士中長黑色拼貂大衣、男士中長羊毛大衣各1件,價格共計4100元。其情況分別如下:
1、2019年3月16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竄至瀘州市**區(qū)奧麗安那42123門市,采取乘人不備的手段,盜竊該門市女士中長黑色拼貂大衣1件,價格2300元。
2、2019年3月16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竄至瀘州市**色金42106門市,采取乘人不備的手段,盜竊該門市男士中長羊毛大衣1件,價格1800元。
案發(fā)后,已賠償二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竊取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世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2811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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