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鹿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任某某(已死亡)在石家莊市鹿某區(qū)**鎮(zhèn)**村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盜竊現金36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伙同他人入戶盜竊錢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辨認筆錄;3.勘驗筆錄;4、視聽資料;5.被害人陳述;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7.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入戶盜竊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喬麗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欒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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