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728號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79********,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卞莊鎮(zhèn)街道**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騎自行車至蘭陵縣司法局家屬院沿街三號,用撬棍、螺絲撬開門鎖進入孫某某家中,后通過窗戶進入室內,盜竊放置在室內的五糧液白酒7瓶、茅臺白酒4瓶、蘭陵壇裝秘藏原酒2壇、蘭陵原漿老壇酒1壇、蘭陵陳香磨砂瓶白酒1箱、夢之藍M6白酒2瓶、國窯1573白酒1瓶、字畫3幅、2016年猴年紀念幣、郵票等物品。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為2040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現場指認筆錄;證人孫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琛
檢察官助理:花曉琳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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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羈押于蘭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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