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盈檢公訴辦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2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梁河縣**鄉(xiāng)**村委**村**組,住盈江縣**鎮(zhèn)**區(qū)。曾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梁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10月29日從保山監(jiān)獄刑滿釋放;又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梁河縣人民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盈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其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將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盈江縣平原鎮(zhèn)勐臘路486號商鋪門口的一輛黑色雙獅牌ss110-9A型兩輪摩托車(車牌:云******,車架號:LP7XCHL96G0000984,發(fā)動機號:16011491)盜走。2020年6月1日,經(jīng)盈江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52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動向盈江縣公安局昔馬邊境派出所民警如實供述自己盜竊摩托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屬于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盈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景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盈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光碟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扣押物品詳見卷宗材料內(nèi)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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