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萊檢一部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6821991********,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戶籍地:山東省萊陽市,住址:山東省萊陽市**鎮(zhèn)**村**號。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萊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9日因尋釁滋事被萊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萊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我院批準被萊陽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萊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3時4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萊陽市**V大門東側停車場,用石頭將張某的紅色雪佛蘭科魯茲轎車(車牌號魯******)后擋風玻璃砸碎,又用石頭朝轎車車身、兩側車窗砸了三四下,致轎車車身、左右車窗玻璃多處受損。2019年11月12日,經萊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毀壞轎車損失的價值為6019元人民幣。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戶籍證明、查獲記錄、前科查詢、價格認定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克清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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