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宜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期間,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時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駕駛其車牌號為豫C6****的白色奧迪Q3汽車,到宜陽縣錦龍橋下的五金建材城找盧某某,當其看到盧某某和一男子乘坐一輛白色豐田轎車離開時,遂跟隨盧某某所乘坐的白色豐田轎車,沿濱河南路一直行至前進橋南,在前進橋南盧某某所乘坐的汽車停下時,徐某某開車上前讓盧某某下車,因盧某某不愿意,被告人徐某某遂駕車撞向盧某某所乘坐的白色豐田轎車,將該轎車左側倒車鏡、車門撞壞。經(jīng)宜陽縣物價部門認定,被損壞車輛維修損失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7873元。案發(fā)后, 徐某某親屬賠償白色豐田轎車車主強某某27000元,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強某某的陳述;
3、證人周某某、盧某某等人的證言;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諒解書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為發(fā)泄個人私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訴,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檢察員:張素敏
代檢察員:郭佳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宜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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