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公訴刑訴〔2019〕6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52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合浦縣**鎮(zhèn)**村委**村**號,無業(yè)。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龍南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5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決)手中的液晶顯示器是贓物,仍多次低于市場價收購,共收購10臺17寸液晶顯示器、24臺22寸液晶顯示器、4臺19寸液晶顯示器、34臺現(xiàn)代牌液晶顯示器,經物價部門鑒定,徐某某收購的液晶顯示器總價值5245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已退贓款5萬元,并已返還三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手中的液晶顯示器是贓物,仍多次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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