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七星檢刑訴〔2020〕79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011984********,彝族,高中文化,無業(yè),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住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路**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20年8月10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1199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貴州省六盤水市人,住貴州省織金縣**有限公司宿舍。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2月4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多次容留劉某某在二人租住于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南嶺路市公務員小區(qū)的單身公寓內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趙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必沙
???????????????????????????????????????????????檢察官助理?李佳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戈某某現羈押于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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