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慈檢三部刑訴〔2020〕68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21953********,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某某村。2019年12月31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從黃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取“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后,提供給沈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賭資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徐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記錄、歸案經過說明、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等;
2.證人沈某某、方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軍路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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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某某村住所候審(聯系電話:1875422****);
2.《量刑建議書》三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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