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訴刑訴〔2018〕4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01031982********,漢族,大學文化,系中國電信**,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路**號**棟**單元**層**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13日由公安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飲酒后駕駛陜A****D藍色smart轎車行駛至本市碑林區(qū)二環(huán)南路雁塔立交橋下往東約100米處時,遇到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在此進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集中整治。民警示意被告人徐某某停車接受酒駕檢測,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檢查,駕駛轎車向左變道,將正在執(zhí)勤的輔警劉某某撞傷(經(jīng)診斷為左下肢外傷,左側外踝處軟組織損傷),又撞到左車道一輛出租車(車牌號:陜A****0)。被告人徐某某后又向右后方倒車時將民警蔣某某撞傷(經(jīng)診斷為雙下肢擠壓傷及軟組織損傷),又和一輛黑色現(xiàn)代轎車(車牌號陜A****8)發(fā)生碰撞。經(jīng)鑒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醇濃度為144.15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報警登記表;
2.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及情況說明;
4.證人證言;
5.指認筆錄;
6.傷情診斷證明;
7.追記及聲明;
8.視聽資料;
9.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10.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對被撞車輛進行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至1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楠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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