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3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曲靖市麒麟區(qū)**園**幢**單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我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曲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徐某某與他人在曲靖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西苑小區(qū)“馬師昭通小肉串”燒烤店吃燒烤,期間同桌的李某甲與鄰桌的張某某、李某乙發(fā)生口角,后李某甲、方某某、李某丙對張?、李某乙進行毆打,李某乙報警。同日23時34分許,民警趕到現(xiàn)場處置,要求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的被告人徐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調查,但徐某某拒不配合,并將出警輔警荀某某、荊某某、胡某某打傷,將出警輔警隨身攜帶的執(zhí)法記錄儀、警銜、帽子打飛。經維修,被打壞的執(zhí)法記錄儀修復費用為人民幣440元。經鑒定,荀某某、荊某某、胡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荀?、荊某某、胡某某的陳述;3.證人張某某、李某乙、趙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采取胡亂踢打、辱罵民警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個月范圍內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雅凌
(院?。?/span>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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